張某申請了商標“猛牛”用在潤滑油等產品上,為此,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核準此事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訴至法院。近日,一中院一審駁回了蒙牛公司的起訴。
2004年3月2日,張某申請注冊“猛牛”商標,指定用于潤滑油等商品,之后,該商標經商標局初審并公告。其間,蒙牛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認為,兩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也未構成近似,因此裁定“猛牛”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蒙牛公司不服裁定,再次提出異議申請,但商評委作出與上次相同的裁定結果。
為此,蒙牛公司起訴商評委稱,“猛牛”與該公司馳名商標“蒙牛”構成了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標,勢必會導致公眾的混淆。
案件審理期間,商評委辯稱,其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目前,“猛牛”商標指定使用的潤滑油、潤滑劑等商品與“蒙牛”商標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關聯性較弱,在功能用途、生產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猛牛”商標的注冊并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規定。
法院認為,兩個商標雖然讀音相同,但公眾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將二者相區分,不至于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兩個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