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會同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三類中央企業要向財政部、國資委上繳紅利。
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對象為中央管理的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央企擁有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的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數申報。應交利潤的比例,區別不同行業分三類執行:第一類為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征的企業,上交比例為10%;第二類為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交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資料顯示,截至今年9月底,央企中僅通信企業就實現銷售收入5605.5億元,占央企收入總額8.1%,實現利潤1391.1億元,占央企利潤總額18.9%。按保守計算,電信央企今年上繳的紅利將達189億元。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此前曾披露,今年央企利潤預計接近1萬億元。(張春健 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