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3日,美商務部就對華薄壁矩形鋼管反傾銷反補貼案做出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2.17%至200.58%不等的補貼幅度以及249.12至264.64不等的傾銷幅度。
對此,中方重申,美方自1984年起就確定了不對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法的做法,這一做法在美司法訴訟中被確認為判例,且始終未予改變。美商務部在本案中的裁決明顯與美國內目前仍然生效的法院判例和美商務部的一貫做法不符,且不利于雙邊經貿關系的正常發展。
該發言人指出,尤為嚴重的是,美方延續其不久前標準鋼管案終裁的錯誤做法,繼續認為中國政府扭曲了熱軋鋼的國內價格,中國薄壁矩形鋼管生產商無論是從國有生產企業,還是從私有貿易公司購買熱軋鋼,都構成政府補貼。我們認為該裁定不符合WTO《補貼與反補貼協議》。
該發言人最后表示,美方在補貼認定和計算方面的錯誤決定,及連續對中國鋼鐵產品反補貼的錯誤做法,極大地損害了中國企業的利益,是中國政府和產業界所不能接受的。中方將對終裁裁決進行研究和評估,并將繼續通過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和其他法律手段尋求公正的解決,以切實維護中方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