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月12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在企業并購幾成全球趨勢下,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為保障勞工權益,計劃修訂“勞基法”第20條相關條文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的草案規定,事業單位合并、分割、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轉讓,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臺“勞基法”第20條的修正,直接影響到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未來進行并購時不得資遣員工。
這項條文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金融業相關事業體,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指出,由于“金融機構合并法”第19條規定,并購員工相關權益依據臺“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勞基法”第20條的修正,將直接影響到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未來進行并購時不得資遣員工。
新修訂的“勞基法”第20條文,是參考“企業并購法”的規定,在修正條文中,將事業并購、分割或轉讓,由現行的“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原則,改為“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說,沒有留不留用的問題,而是全部“隨同轉移”。在海外的立法例中,此稱為“買賣不破雇傭”原則。
據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草案,事業單位合并、分割、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轉讓,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新舊雇主應在合并前30天,書面通知勞工是否愿意隨同移轉,勞工收到通知10日內,應告訴新舊雇主是否同意移轉,未告知者視為同意。
為尊重勞資自治,修正草案中也留有但書,即雇傭雙方可以另有約定,當雇傭雙方另有約定時則依雙方的約定,若有勞工聲明不同意隨同轉移時,依勞工本人意愿。 當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時,修正草案中也明定,舊雇主要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同時雇主要給勞工“謀職假”,即勞工為另謀工作,可以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至于非金融相關事業的并購行為,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指出,現行有“企業并購法”,因此將由“企業并購法”來規范。
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強調,這項修正草案是為防范企業以并購為由而任意裁員、減薪,不表示企業永遠不能裁員、減薪,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仍然可以“依法行事”。 臺當局勞動主管部門今日已將“勞基法”修正草案條文在網上公告,目前正在征詢島內各界民眾意見,預計在農歷春節后會進行下一階段“修法”前置作業。(劉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