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9日透露,中山市的一家企業因侵犯臺灣省彰化市居民蔡水德申請的“一種可拆的方向把式車把手”實用新型專利而被該院判罰200萬元。
作為被告人的該企業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但卻未應訴,因此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已生效。
據了解,蔡水德于1999年6月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可拆的方向把式車把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號/專利號:99233491),并授權他自己擔任董事長的元大金屬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在專利有效期內獨占性實施該專利。
根據相關公告,這一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要點是,利用一兩端各設有一定位凸齒的U形彈性扣嵌卡于端部各設有兩對稱通孔的左、右車把手中,且定位凸齒恰卡置于兩對稱通孔中,再將左、右車把手插裝于兩端各設有一圈定位孔的把手架橫管兩端,利用定位凸齒卡入定位孔中而將車把手與把手架橫管相互定位,一彈性軟索穿過把手架橫管兩端各定位在左、右車把手內。
2008年9月12日,珠海拱北海關應蔡水德申請,依法扣留了中山市一家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申報出口的2320輛滑板車,貨物申報價值共20.33萬元。14天后,蔡水德進行過專利授權的公司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其專利權的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共同賠償損失200萬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被告方否認侵權,但在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進行了對比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侵權事實成立,遂依法判決負責這一侵權產品出口的這家公司立即停止出口;生產侵權產品的這家公司立即銷毀用于生產侵權產品及其配件的模具、銷毀已經生產出來但尚未銷售的涉案侵權成品和半成品,并賠償原告方的經濟損失200萬元,且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后,這家生產侵權產品的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二審開庭審理此案之時,這家公司未提供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應訴。廣東省高院由此依法裁定這家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記者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