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二日電 (記者 曾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四月二十三日正式公布并實施。在二十二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依法做出的重要司法解釋。
根據這項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以及人民法院接受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委托代為向住所地在大陸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都可以依照《規定》進行。
黃松有說,自一九八七年臺灣當局開放臺灣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迅猛發展。目前每年在大陸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臺胞有數十萬人,大規模的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極大地促進了兩岸關系的發展,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出現大量涉臺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事方面的糾紛。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涉臺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二00六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事一審案件三千五百二十九件,二00七年為四千一百六十三件,同比上升百分之十七點九七。
他指出,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兩岸法院審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達的瓶頸問題。據統計,大陸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臺民事案件百分之八十無法送達;臺灣地區法院目前積壓的需要向大陸當事人送達的訴訟文書也高達數千件。由于民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當事人,有關案件難以開庭審理,致使兩岸許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難以行使,實體權利經常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這既不利于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大陸人民應有權利的維護。因此,解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對于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黃松有表示,這次公布和實施《規定》,是繼一九八八年、一九九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釋后的又一重大司法舉措。它必將會在很大程度上緩解兩岸法院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增強臺胞依法維權的意識和信心,進一步表明大陸依法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的誠意,推動兩岸司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關系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