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臺灣當局正式公布并實施第三階段開放大陸資金赴臺投資的相關規定,在此前分別于2009年6月和2011年3月兩階段已開放247項的基礎上,新增開放161個產業項目,使臺對大陸開放項目占總投資項目比重提高至67%。這為加快推動大陸企業赴臺投資的步伐提供了良好機遇。
臺灣當局為配合島內經濟施政及兩岸經濟合作擴大開放陸資
臺灣當局開放第三批陸資入臺項目的主要考慮包括:
一是配合“富民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馬英九連任后,高度重視民生問題,并以“富民經濟”為施政方向,其中增加就業是重要內容。據臺灣當局統計,目前累計批準217件陸資赴臺投資案,投資金額為2.72億美元,約創造5189個就業機會,開放第三批陸資入臺項目有助于降低臺灣的失業率。
二是帶動臺灣經濟增長。隨著大陸調低今年經濟增速至7.5%,臺灣當局預測將拉低臺GDP增長率0.3個百分點,全年增速可能下修至0.36%,通過加大吸引陸資可增加島內有效需求和生產能力,彌補經濟成長動力。
三是為簽署“兩岸投資保護及促進協議”進程創造有利條件。為實現“兩岸投資保護及促進協議”在即將到來的第8次陳江會中能夠順利簽署,臺灣當局此次加大開放陸資力度,制造業幾乎全部放開,以減輕大陸方面及島內業界要求臺灣當局擴大開放陸資赴臺投資項目的壓力。
四是推動兩岸產業合作深化并向臺灣發展。臺灣當局非常重視兩岸產業合作,但因臺對陸資開放程度不夠,兩岸產業合作“常常變成大陸的招商大會”,臺灣當局希望創造條件讓兩岸產業合作可以在臺灣進行,促進臺產業轉型升級,而不是讓大陸“獨占兩岸產業合作的好處”。
臺灣當局公布第三批陸資入臺項目內容有較大幅度放寬
臺行政部門3月19日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新增開放陸資赴臺投資項目161項,包括制造業115項、服務業23項及公共建設23項,農業仍未開放。
(一)維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政策基調
本次開放陸資進島,臺灣當局仍堅持所謂“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以“機會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為政策目標,并稱將“持續進行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范與配套措施的檢討”。此次開放項目的選取標準是:1. 本地產業具有應對能力;2.有助臺灣經濟發展與就業;3.兩岸具有互補性,合作將有助于深化兩岸產業分工的項目;4.同一產業鏈的項目及與公共建設項目有關聯性的服務業項目。
(二)制造業開放幅度由原來的42%大幅放寬至97%
制造業總開放范圍已達204項,僅剩下高污染性、核能安全等領域未開放。本次新增開放的115項中,有75項無限制條件,7項與僑外投資限制條件相同,33項有專門的限制條件。這33項分別依據產業發展規模及其應對能力,訂定兩種限制條件:一種是只能投資現有企業且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共31項,包括食品制造業、非酒精飲料制造業、紙漿紙及紙制品制造業、生物藥品制造業、鋼鐵冶煉業、金屬手工具制造業、摩托車制造業等;另一種是不得具有控制能力,并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且須經項目審查,包括發光二極管制造業和太陽能電池制造業2項。
(三)服務業開放幅度由原來的24%提升至51%
本次新增服務業開放項目23項,其中飲料店業、攝影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等15項無限制條件,另外8項依產業特點訂有不同限制條件:1.大眾捷運運輸系統業、其他陸上運輸輔助業,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規定的營運區域及業務范圍,并經主管機關項目審查,且對投資企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2.創業投資公司,對投資企業及其轉投資公司不得具有控制能力;3.廣告業,不開放一般廣告,僅開放戶外廣告及其他廣告;4.未分類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僅開放能源技術服務業;5.其他機器設備租賃業,不開放電信設備、醫療機械設備及電力設備;6.清潔服務業,限建筑物清潔服務;7.汽車維修業,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國道服務區”的營運區域及業務范圍,或投資汽車制造業、汽車批發業時附帶經營。
(四)公共建設部分開放幅度由原來的24%提升至51%
本次新增開放項目23項,其中有公園、纜車、展覽中心、傳統零售市場等9項無限制條件,14項附帶限制條件。主要限制包括:1.公路限“國道服務區”;2.大型物流中心限采合資且對投資企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3.轉運站、車站、調度站等,限公路客運;4.殯葬設施,限殯儀館及火化場;5.社會福利設施采個案認定;6.文教及市政基礎建設,包括古跡、歷史建筑、市區快速道路、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橋梁及隧道等,有持股比例限制,且對該投資企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所有開放的公共建設項目,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未完待續)(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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