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之后,盡快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經合會”)成為最重要的兩岸經濟議題。兩岸經合會在未來兩岸經濟交往中扮演何種角色以及如何才能發揮最佳功能值得探討,其面對的經濟議題也急待研究。
兩岸經合會的成立宗旨應是構建兩岸特色經濟合作機制、推動兩岸經濟關系進一步朝制度化與自由化方向發展、充分實現互惠雙贏。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于2010年6月29日簽署、并于9月12日正式生效。按照雙方約定,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四大協議將在ECFA生效后的6個月內展開協商,即2011年3月12日前兩岸將就ECFA重要議題開啟談判,談判主體則須在此前確定。從兩岸簽署ECFA的經驗看,是兩岸兩會先將該議題交給各自委托的研究機構,分別進行各自研究和共同研究,研究評估結果出來后,由兩岸相關主管部門官員及專家組成的專家組經過多次協商,敲定ECFA文本后由兩岸兩會簽署協議。從這一模式及思路出發,未來兩岸簽署ECFA后的越來越多且日益繁雜的相關經濟協議也可由兩岸專家組進行協商后由兩岸兩會簽署,而在某種意義上,兩岸經合會的成立即是將這個專家組制度化與常態化,當然,經合會的功能應該比這個專家組更廣泛細致,可能也不僅限于處理ECFA后續相關業務問題,還將為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深入與創新提供新的平臺。因此,性質上兩岸經合會是兩岸雙方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在兩會框架下首次共同組成的工作機構和聯系機制,它既是兩會商談不斷深化的產物,也是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成果,其成立歸根結底是為進一步推動兩岸經濟關系發展。
兩岸經合會的具體職能主要是協商并落實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各項目標,致力于解決實際問題。根據ECFA第十一條“機構安排”的規定,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并評估本協議的執行;解釋本協議的規定;通報重要經貿信息;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于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此外,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并接受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兩岸經合會的組織結構是在兩岸兩會架構下設置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若干工作小組,由工作小組處理與ECFA有關的特定領域事宜,委員會對各小組進行任務部署、指導與監督。大陸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是兩岸目前唯一得到官方授權的處理和協商兩岸各種問題的民間組織,并在“九二共識、反對臺獨”的政治基礎上于2008年恢復了制度化協商,兩岸經合會定位于兩會架構下的組織平臺是體現兩岸特色的重要內容。委員會的組成及操作應務實、靈活、有效。第一,在兩岸政治難題尚未破解的前提下,應充分認識到兩岸關系的特殊性,務實處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及操作方式,而不能完全照搬一般區域經濟合作協議中的國際慣例。第二,雙方為委員會指定的代表既可以是相關主管官員,也可以是民間專業人士,官員層級以符合兩岸經濟協商的實際需要為原則,靈活處理。第三,委員會要能有效協商和解決兩岸經濟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因此人員組成及操作要具體而有針對性。工作小組的設置可按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經濟合作等方面協商內容劃分,也可采取其它分類方法設置更多的小組,以便應對實際中的各種復雜問題。
兩岸經合會的運作方式應堅持“平等協商、善意溝通、互惠雙贏、公開透明”的原則。兩岸經合會根據需要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例會,也可就重要議題召開臨時會議,同時下設工作小組,針對不同議題可同時展開協商。無論是委員會還是工作小組,雙方既可依照相關主管部門指定人選,也可直接指定具體的專家或聯絡人,但雙方的人員構成和層級應體現“平等協商”。就具體協議議題而言,經合會進行溝通協商的目的是為更好地落實ECFA的各項內容,讓兩岸人民與企業能盡早收獲ECFA帶來的實質利益,因此在這一共同目標下,雙方均應考慮到對方的需求和難處,相互包容,適當讓利,充分體現“善意溝通”。各項協議落實的結果必然是發揮ECFA為兩岸經濟與民眾帶來的好處,實現“互惠雙贏”,這也是兩岸成立經合會的根本目的。兩岸經合會在協商各種經濟議題時,其過程及結果應做到“公開透明”,消除各界疑慮,尋求最佳方案,提升整體效率。
兩岸經合會成立后將面臨一系列兩岸急待協商解決的經濟議題,其中大部分可納入經合會工作小組的討論范圍,但有些因為各種原因則仍需通過兩岸其它平臺進行溝通協商。
第一,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四大協議。其中投資保障協議最為優先,有望被列入今年底的第六次陳江會談的內容。簽署該協議的難點大體包括:一是臺灣方面對投資促進內容不夠積極,希望先以投資保護內容為主,則兩岸雙向投資的不對稱、不平衡格局還將維持相當長時間,而大陸方面認為島內市場對陸資擴大開放更加急迫,否則《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實施細則》就已基本解決保護大陸臺商的問題;二是臺資定位仍需探討,大陸長期以來對臺資實行“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外資政策,但在投保協議里如何對投資人進行界定仍待厘清;三是仲裁機構、規則、地點及落實等各方面問題尚有不少分歧。此外,內容主要包括關稅減讓、原產地規定、貿易規則、產業標準及產業合作的貨物貿易協議,以及服務貿易和爭端解決機制都是下一步需要討論的內容。
第二,兩岸產業合作。由臺灣方面率先提出的兩岸產業搭橋專案自2008年12月正式啟動以來,推動成效與預期效果有些差異。未來難點主要包括:一是如何構建和實施更有效的兩岸產業合作機制,原有的產業合作咨詢小組和工作小組是否需要并入兩岸經合會的工作小組,“搭橋”角色是否需要由官方和民間共同扮演,以充分推動和利用兩岸產業合作的基礎研究;二是確定產業合作目標,設法避免“臺資企業找市場、大陸企業找資金”的產業合作短視目標,真正通過優勢互補的產業合作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組合;三是推動兩岸產業合作的順序應該是先開放市場準入還是先開啟兩岸營商環境對接,不能將兩岸產業合作簡單地理解成大陸向臺企開放市場,兩岸在共同制定標準、推動技術創新等方面需要一系列制度整合。
第三,兩岸金融合作。該議題與兩岸產業合作同為ECFA中的兩岸經濟合作內容。其難點,一是兩岸金融市場準入條件,雖然金融業開放已經列入ECFA早期收獲清單中,但雙方均認為對方的開放程度不如預期,臺灣業者不滿大陸未給予臺資金融企業與港資完全相同的待遇,而大陸業者則對臺灣僅將銀行業列入ECFA早收清單中且對后續開展各種業務存在重重限制感到失望,未來兩岸加大市場開放還有較大空間。但無論如何,9月12日ECFA生效后兩個月大陸批準了6家臺資銀行在大陸設分行,臺灣則批準2家陸資銀行在臺設代表處,是為兩岸金融市場進一步開了個好頭。二是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有待完善,7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銀香港為臺灣人民幣現鈔業務清算行只解決了兩岸貨幣現鈔清算,臺商則希望能通過人民幣存款、匯款業務可以與大陸廠商直接使用人民幣結算,但人民幣與新臺幣間的匯兌交易與大陸金融體制改革進程密切相關,很難一步到位。三是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急待加強,包括兩岸組建專門機構,進行兩岸金融信息發布、金融風險聯合監測預警、共同應急處置等。(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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