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經濟增長中,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風險一直被視為財政金融領域的高系統性風險之一。
近日,發改委、央行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托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臺公司項目融資。此舉無疑將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的融資舉債行為,對于化解地方債務集中到期和控制增量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國際金融危機后,國內許多“鐵公基”項目通過地方融資平臺啟動,這一經濟刺激計劃中的重要部分,同時帶來了不少融資平臺舉債規模超出其償債能力的風險隱患。按照審計署公布的數據,截至2010年底,我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超過10萬億元,目前正值償債高峰期。
雖然過去幾年,通過追加抵押以及嚴格降舊控新,加之部分經營性項目已經進入收益期,一度抬頭的地方融資平臺風險暴露得到很大緩釋,總體仍處于可控范圍內。但是,隨著集中還款期的到來,部分融資平臺的償債壓力依然水漲船高。與此同時,部分地區財政收入受土地出讓金大幅下滑的影響,出現了增速下滑。與之形成鮮明反差,在穩增長的基調之下,地方政府的投資規模卻在大幅上升,新一輪投資潮已箭在弦上。比如說,廣東省去年出臺了《關于充分發揮海洋資源優勢努力建設海洋經濟強省的決定》以及5個實施方案,總計提出177個重點建設項目,總投資過萬億元。而按照十八大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部署,我國的城鎮化也將進入加速階段。在投資建設規模擴大和財政吃緊的雙重壓力下,未來的地方債務規模不免面臨重新反彈的風險。
嚴格控制增量風險,一直是監管部門對地方融資平臺監管所遵循的原則。去年3月銀監會召開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工作會議,就明確以緩釋風險為目標,以降舊控新為重點。但是,在地方財政愈發捉襟見肘之際,保障房建設、水利、農業科技以及社保等剛性投入的增長,又有很大部分通過地方融資平臺舉債實現。這就加大了對平臺貸款“總量控制”的難度。一些地方政府也由此出現了違規融資的苗頭,或者違規向融資平臺公司注入資本,或者違規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此次四部委再度對地方政府禁止通過金融租賃、信托公司及回購等方式舉債建設公益性項目的規定進行重申,顯然有未雨綢繆,防止平臺債務風險進一步放大之義。
應當看到,隨著平臺債務已進入集中償還期,一些自身財力不足、“差錢”的地方政府正“千方百計”與中央博弈,將融資的觸角伸向信托、金融租賃等領域。中國信托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三季度,信托公司政信合作項目的余額為3903.46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政信合作規模增加1115.14億元。在銀行嚴控平臺貸款新增規模、嚴格執行“收回再貸”的情況下,通過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融資,有可能會成為地方政府的新動向。然而,這不僅會加大地方融資平臺的債務負擔,還會因為財務信息的不透明性,導致銀行難以全面真實評估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從而在防范風險傳導以及采取資產保全措施上陷入被動局面。
此次通知指出,符合條件的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業界人士分析,嚴控地方政府向非銀行金融機構舉債,有利于總體上對平臺債務的增量風險進行防控。事實上,從去年開始,不論是政信合作類信托產品,還是地方融資平臺的發債“閘門”,均有所收緊,透露出監管部門在控制平臺債務風險上的謹慎態度。同時,專家還建議銀行應通過抵押物核保、賬戶管理等手段,有效控制存量風險。
此外,地方融資平臺之所以大規模涌現,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等。規范地方政府的融資舉債機制,除去完善相關監管制度之外,還依賴于財稅制度方面的改革。在“土地財政”難以為繼的趨勢下,應當在未來的稅制改革中提高地方政府的留成比例。逐步擴大市政債規模,在投資中引入體量巨大的民間資本,均是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的有效舉措。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