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業界注目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將于下周進行“二讀”。本報記者獨家獲悉,相較于“一讀”版本,“二讀”版本有較多細節性調整,但原則上將股權投資基金納入監管的大方向并無變化。若“二讀”意見較為統一,人大常委會將在12月份進行“三讀”,則新基金法有望在年內正式出臺。
據新華社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會議”)10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是重要議程之一。
知情人士透露,“二讀”版本有較多細節性調整。如,對于基金組織形式的表述,在“一讀”版本里有“理事會型基金”和“無限責任型基金”,或改為新的表述名詞。
“主要是業內不少人士對這些名詞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修改表述后,更易于統一大家的理解和認識。這是主要的考量。”上述知情人士解釋道。
據了解,此類立法、修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層面的審議通常有三次,即業內所稱“三讀”。今年6月下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從“一讀”稿看,修訂草案首次從立法層面將私募基金納入了監管范圍,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將核準制改為注冊制,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適當降低持有人大會門檻,明確私募基金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在“一讀”版本面世后,業內最大的爭議在于對“證券”的定義,《修訂草案》的第一百零七條:“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意在將股權投資納入證券的范疇,因此引來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的聯名上書,反對將股權投資基金(即PE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監管。
力主將股權投資基金納入法律監管范圍的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組成員朱少平在17日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他個人認為,基金只是一種資金組織形式,證券投資基金應投資于所有證券,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權。
他特別強調,證券是個廣泛的概念,是能證明某種財產價值和權利,并能用于轉讓和交易的票券。通常由政府或企業發行。按照這種理解,證券分為多種不同形式。股票包括股權,屬于股權類證券;債券屬于債權類證券;信托和基金憑證為信托類證券。此外,還有物權證券、知識產權證券等等。
“按道理說,基金投資于這些證券都應納入基金法規范。修訂案中的定義是比較合適的。”朱少平進一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