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防范支付風險,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人民銀行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確立的有關支付機構預付卡管理的總體政策框架下,經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廣泛征求意見,按照規范發展、從嚴管理的思路制定的。《辦法》共分六章五十二條,明確了預付卡定義和《辦法》適用范圍,對支付機構預付卡發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環節進行了全面規范,提出了嚴格的業務監管要求。
《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幾方面要求:一是堅持引導預付卡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積極作用。《辦法》要求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鼓勵發行記名預付卡,賦予記名預付卡持卡人在掛失、贖回等方面更多權利;允許面值200元以下的預付卡通過風險可控的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和充值;允許預付卡通過網絡支付渠道繳納公用事業費等小額便民支付。
二是堅持嚴格規范預付卡市場秩序。在發行方面,繼續強調購卡實名制度、非現金購卡制度以及限額發行制度等規定,堅持發行銷售的屬地化管理要求,堅持預付卡與銀行卡的互補發展定位,禁止采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分配的發卡行標識代碼發行預付卡以及支付機構之間合作發卡。在受理方面,要求發卡機構自行拓展、簽約和管理的特約商戶數不少于該預付卡全部受理商戶數的70%;受理機構應當獲得預付卡發卡機構的委托。在使用、充值和贖回方面,強調除繳納公用事業費用等小額便民支付外,預付卡不得用于網絡支付渠道;明確了充值途徑、查詢渠道、掛失和贖回手續等,強調充值、掛失和贖回的實名要求。
三是切實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辦法》從發卡機構向購卡人提供預付卡章程、與購卡人簽訂協議、明示各類服務內容及收費事項、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詢、掛失服務以及贖回渠道等方面對支付機構行為進行規范,確保支付機構向持卡人提供公開透明的信息,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權、資金使用權和基本服務獲取權,切實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作為2號令系列配套業務管理制度和商業預付卡監管總體制度安排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銀行貫徹落實25號文的又一重要舉措,將對完善預付卡業務管理、規范預付卡經營行為、引導預付卡行業轉型和創新發展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