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就《保險統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意味著我國保險監管部門將通過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強化和提升監督管理水平,從而保障保險統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嚴防統計失真,筑牢風險防范堤壩。
加強行業統計監督檢查統計工作既是保險監管工作的基礎,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規定,保監會下發的在《征求意見稿》中共提出了七章44個條款的有關規定,不僅明確了中國保監會應履行的統計工作職責,還針對保監會派出機構在轄區內履行的職責予以明確。
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暴露出不少統計方面的問題,有些公司的基層數據甚至還存在弄虛作假等問題。應該說,統計信息反映的是公司經營的真實情況,統計工作既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技術性工作,統計人員責任重大。而統計檢查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一種有力手段。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機構的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開展保險統計檢查,是保監會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數據質量的需要。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保險機構應對其報送的統計信息的一致性負責。保險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信息,報送的統計信息不得有誤導性陳述。保險機構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信息,不得要求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信息或者編造虛假統計信息。同時還規定,保險機構報送的統計信息應當由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
強化行業統計信息管理此外,“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保險行業統計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險統計信息的審核、整理、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也是《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之一。保監會將定期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全國保險行業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和資產總額等統計信息,定期公布轄區內保險行業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和資產總額等統計信息;對保險機構的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或者非現場方式;建立保險統計信息報送情況通報制度,對保險機構報送統計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及其數據質量等情況進行通報。
可以說,通過檢查,監督部門可以從制度、機構、人員配備、工作流程原始賬表等方面對各公司的統計工作進行全面的梳理和評估,找出差距和不足,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措施。實踐證明,統計檢查對于加強和改善基層統計工作,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通過統計檢查,可以使統計人員全面、深入地了解保險系統統計工作的現狀和問題,掌握保險公司統計內控制度的確立情況以及統計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善程度;了解各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提高統計分析的針對性和建議的可操作性。同時,開展保險統計檢查是鍛煉保險統計隊伍,提高統計人員素質的重要手段。
完善保險行業信息披露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對保險信息披露都有嚴格的制度規定。我國的銀行、證券、信托行業也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作為保險行業的監管部門,也理應進一步增加行業統計信息的披露內容,擴大信息披露范圍。
《征求意見稿》提出,保監會定期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全國保險行業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和資產總額等統計信息,定期公布轄區內保險行業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和資產總額等統計信息;對保險機構的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或者非現場方式;建立保險統計信息報送情況通報制度,對保險機構報送統計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及其數據質量等情況進行通報。
建立和完善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一方面有利于借助社會監督力量促進保險公司誠實經營、規范發展,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透明度,保護投保人、投資人利益,增強政府和社會公眾對保險行業的認知度;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險監管部門探索建立內部評級制度,及時掌握公司經營發展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增強非現場監管的能力。
隨著保險公司的逐步上市,股東有權要求查閱上市公司的相關資料,這就要求保險公司習慣于按規則披露有關信息。由于當前保險業監管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化投入不足,信息化基礎設施還比較薄弱,統一的保險信息平臺還沒有建立,不同系統之間割裂,還沒有實現信息的無縫對接。同時已有的信息系統應用水平還參差不齊,信息化支持和服務監管的能力還有待提高。
今年1月,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時要求,“要改進風險防范的技術手段,用現代科技手段監測、識別、控制和化解風險,筑牢風險防范的工作防線”。
可見,組織實施保險統計工作,加強保險統計監督管理,為各級領導及時掌握保險業發展動態,推動保險業,防范和化解行業風險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