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銀行間市場自律管理,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保護參與各方合法權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于2012年3月1日經交易商協會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人民銀行備案同意,于2012年6月18日發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規則》堅持“市場化”理念,注意維持原有自律規范體系的平衡性,通過構建系統完善的自律處分規范體系,保證了自律處分程序的正義性和完備性,豐富拓展了有效適度的自律處分措施,兼具工作效率和可操作性。《規則》共三十一條,包括總則、自律處分議定機制、調查階段、自律處分決定階段以及附則五部分,明確了自律處分實行自律處分會議議定制度,由市場專家共同對違規行為進行審議并作出處分決定或意見,界定了常務理事會、自律處分會議和協會秘書處專題辦公會等各主體在自律處分工作中的權限職責,規范了自律處分前期調查、處分決定和復審等環節的主要流程,按照從輕到重的順序首次列明了聲譽處分和行為處分等全部自律處分措施,既整合了已有自律處分規范體系、豐富了自律處分措施的層次、規范了自律處分的操作程序,又保障了自律處分的客觀、公正和效率,充分實現權力制衡與責任分擔,順應了市場深化發展的趨勢。
《規則》是交易商協會開展自律管理的制度性保障和基礎性安排,規范了自律處分的工作程序和議定機制,縱向與即將發布實施的《自律處分會議工作規程》和《自律處分會議專家管理辦法》等配套細則共同構成自律處分工作的程序性規范,橫向與修訂后的《注冊發行規則》、《信息披露規則》、《中介服務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等相關條款共同構成對違規行為認定和處分決定裁量的依據。
交易商協會自成立以來,秉持“自律、創新、服務”的宗旨,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多層次金融市場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積極探索轉變金融市場管理方式、改善投融資生態環境,努力提高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交易商協會構建自律處分體系并發布實施《自律處分規則》,進一步加強市場自律管理,將有利于夯實自律管理的制度基礎,持續推動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高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