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優先審核西部企業IPO申請
2012-06-01 09:11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王偉
為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加強監管,證監會昨天下發了《關于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及《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有關意見》。
新股發行大幅超募將重上發審會
證監會昨天下發《關于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加強對新股發行定價過程的監管,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對新股發行定價的四大事項進行了明確,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明確一三情形需重上會審核
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第一,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要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并分析揭示風險。第二,發行人按確定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并分析揭示風險。第三,發行人存在《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于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事項。
>>明確二行業市盈率比較口徑
《通知》要求發行人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按中國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具體應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在發行人計算發行市盈率時,可采用兩套計算方法:按發行人經審計的最近會計年度經營業績計算;或按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基準日前12個月的經營業績計算。按后者計算的,需由申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明確三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進行分析和披露
《通知》規定,發行人根據詢價結果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需召開董事會對發行定價進行討論確認,分析并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主承銷商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
>>明確四需提供盈利預測情形
《通知》明確,發行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并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
擬優先審核西部企業IPO申請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將在IPO審核中優先審核西部地區企業,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
數據顯示,2011年度,證監會共支持西部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達780.68億元,其中,核準18家西部企業分別在主板、創業板市場首發上市,募集資金為154.97億元;核準49家西部地區上市公司再融資申請,總募集資金為625.7億元,其中16家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公司債券融資215.2億元。
目前,擬在主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683家,西部地區首發申請66家,占比9.66%。與中東部地區比較而言,仍存較大差距。未來將在IPO審核中優先審核西部地區企業。
據了解,西部企業的界定主要依據是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2001年8月28日發布的《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包括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廣西等12個省市自治區。
此外,主板在審319家企業中,92家擬在滬市上市,227家擬在深市上市,存在不均衡現象,證監會將均衡安排滬深交易所擬上市企業審核進度,減少兩個交易所不均衡狀況,充分發揮兩個交易所的服務功能。
將堅決查處新股財務造假與利潤操縱行為
證監會昨天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有關意見》,明確了發行人、會計師和保薦機構IPO財務信息披露的責任。發行人為IPO信披第一責任人
《意見》明確了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關責任,要求各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的披露責任,確保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其他鑒證報告;保薦機構要切實履行對發行人的輔導、盡職調查和保薦責任。
完善落實追究機制
證券監管部門將加強對財務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對于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將予以查處,并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并納入統一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根據各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構成違法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財務信披遵循九要求
針對當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提出了九方面要求。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等;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確保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情況;中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范利潤操縱;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所頒布的相關業務規則和有關規定進行關聯方認定,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核查;發行人應完善存貨盤點制度,相關中介機構應關注存貨的真實性和存貨跌價準備是否充分計提;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充分關注現金收付交易對發行人會計核算基礎的不利影響;相關中介機構應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潤操縱等。
本報記者敖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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