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發布消息稱,財政部、教育部近日已聯合下發通知,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進行明確,各地應按照10%的比例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資金應按季計提,年終進行統一清算。
通知稱,從今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市、縣(區)當年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當年相關支出項目后,作為計提教育資金的土地出讓收益口徑,嚴格按照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作為各地區計算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之一,各地區不得由此減少應當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通知還稱,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點用于農村(含縣鎮)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設備購置等項目支出,具體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項目管理費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
通知強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不得用于學校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各地區在保障農村基礎教育發展需要的前提下,計提的教育資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將教育資金用于城市基礎教育的相關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