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
《關于加強報刊傳播證券期貨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新出聯〔2010〕17號
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局、證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主要新聞單位:
為營造有利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加強和改進證券期貨新聞宣傳和報刊出版管理工作,新聞出版總署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了《關于加強報刊傳播證券期貨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加強報刊傳播證券期貨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的管理,規范報刊證券期貨信息傳播行為,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信息是指與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可能會對市場產生影響的信息,包括:
(一)有關證券期貨市場運行和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草案;
(二)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行業協會、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按照法定程序發布的信息;
(三)證券期貨市場走勢分析及對具體證券、期貨品種或合約發表評論意見、分析文章等信息;
(四)證券期貨信息類產品廣告宣傳信息;
(五)證券投資基金評價信息;
(六)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條 傳播證券期貨信息,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遵循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的原則。報刊從事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的報道宗旨及報道內容必須做到:
(一)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自覺維護資本市場正常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二)正確宣傳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
(三)客觀、準確、完整和公正地傳播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信息;
(四)重視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
(五)禁止編造和傳播證券期貨市場虛假不實信息,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
第四條 從事證券期貨新聞采訪的記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統一核發的新聞記者證,在新聞采訪中應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努力確保新聞事實全面準確無誤。
第五條 嚴格報刊新聞采編管理,確保信息來源合法真實。
(一)涉及證券期貨市場改革監管重要政策的報道,須嚴格以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正式發布的信息為依據。
(二)審慎報道可能影響投資者預期和市場穩定運行的新聞題材。涉及證券期貨行業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穩定的重要信息,須事先向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核實;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的重要新聞信息應向所涉對象事先核實。
(三)記者報道證券期貨市場新聞事件應盡量進行全面采訪,并對信息源多渠道核實,信息來源應相互印證、真實可靠。嚴禁依據道聽途說制造或編造新聞,不得憑借猜測想象炮制或歪曲新聞事實,避免誤導性陳述。
(四)建立健全證券期貨新聞轉載審核管理制度,報刊轉載證券期貨新聞信息必須事先核實,確保新聞事實真實準確后方可轉載;不得轉載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不得摘轉內部資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內容;不得隨意轉載境外媒體信息。
第六條 報刊刊發內容涉及具體證券、期貨品種或者合約的評論意見或行情走勢分析的,報刊出版單位應當對相關撰稿機構及人員是否具備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進行核實,并注明相關撰稿人員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及所屬機構全稱。
第七條 報刊出版單位應當加強對提供證券期貨信息的軟件、終端等證券期貨信息類產品廣告的審查管理。報刊刊載涉及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軟件、終端等證券期貨信息類產品的廣告,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核實廣告發布人是否具備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刊載廣告應注明廣告發布人名稱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編碼。防止有關產品廣告以夸大虛假營銷誤導投資者,防止不法機構利用有關產品廣告招攬客戶、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第八條 報刊出版單位引用或發布基金評價結果的,應當引用具備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資格的基金評價機構提供的基金評價結果。
第九條 報刊出版單位及主管主辦單位須加強對報刊所屬新聞網站的運營管理,建立證券期貨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管理責任制度,規范互聯網資本市場新聞信息服務工作。
第十條 證券期貨類報刊和開設證券期貨專刊、專版的報刊要建立健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采編人員的崗位規范,配備專業財經采編力量。總編輯、主編及主要采編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新聞專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期貨業務。從事證券期貨領域報道的記者原則上需具備2年以上財經領域報道經驗或證券期貨從業經歷。見習記者、實習記者及試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采訪報道。
第十一條 證券期貨類報刊和開設證券期貨專刊、專版的報刊出版單位,要強化證券期貨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從事證券期貨新聞報道的采編人員,需參加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組織的證券期貨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堅持政務公開,主動加強對資本市場重要政策的發布力度,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系,及時回應市場熱點問題。
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督促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重要新聞信息發布機制,主動接受輿論監督,為新聞記者采訪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與同級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共同建立溝通聯系機制、重大新聞輿情動態通報機制和重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加強監管協作,組織引導報刊及時客觀準確報道資本市場新聞信息,及時妥善處置非法不良信息。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加強對證券期貨類報刊審讀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將報刊涉及證券期貨的新聞報道納入審讀重點,在人員、經費、場地上予以重點保證,嚴格執行重大情況報告制度。
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針對證券期貨信息類產品廣告的日常監測機制,定期向同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通報情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對報刊出版單位刊發虛假違法廣告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實行主管主辦單位負責制度和屬地監管原則。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涉及證券期貨新聞報道報刊的出版質量評估工作,各級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完善證券期貨領域新聞采編人員不良記錄數據庫。
第十七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采取切實措施堅決制止各類報刊違規出版證券期貨專刊、副刊、增刊,堅決取締各類非法證券期貨信息出版活動。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嚴禁報刊出版單位采用“公開曝光”、“編發內參”或“評獎排名”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報刊出版單位違規刊發證券期貨信息,報刊從業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的,或者利用傳播證券期貨市場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由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按照《證券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