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監管條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9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當前試點需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步驟有序進行。符合《試點辦法》和本文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務能力和準備情況提出試點申請,我會將根據證券公司凈資本規模、合規經營情況、風險控制指標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試點實施方案專業評價結果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技術系統全網測試結果,擇優確定首批試點證券公司。我會將根據市場情況和試點效果,審慎穩妥地擴大試點范圍,有序推開,使之逐步成為證券公司的常規業務。
二、首批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試點辦法》的規定和以下條件:
1、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50億元以上。
2、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為A類。
3、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自有資金占凈資本的比例相對較高。
4、已開發完成融資融券業務交易結算系統,并通過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全網測試。
5、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通過了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賬戶開立、管理規范,客戶資料完整真實,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戶”和“適當性服務”為核心的客戶分類管理和服務體系。未出現客戶資產被挪用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現群體性事件、惡性個案或導致客戶頻繁上訪、群訪,以及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或發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