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計劃總投資不少于20億元的合作意向,在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情況下,卻已見諸媒體,而公司自身也未立即采取補救性措施,因而違背信息披露要求。朗科科技及公司相關責任人近日因此領到了證監會罰單。
朗科科技今公告,公司5月8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的原因是公司2011年的一次信息披露違規。
朗科科技上市后擁有大量超募資金,其于2010年下半年與廣西北海市政府接觸,2011年初確定洽談投資事宜。相關事項的溝通、推進主要由公司董事王全祥負責。當年5月下旬,北海市政府就朗科科技在當地投資建設存儲產業園項目起草了一份協議,要求公司簽約。王全祥就協議內容向董事長成曉華匯報,二人商定設立全資子公司廣西朗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該公司名義簽約。此后,由王全祥為代表,在5月28日正式簽字。協議主要內容為,廣西朗科科技計劃在北海投資建設存儲產業園,總投資不少于20億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不少于16億元。就在雙方簽字的第二天,《廣西日報》于5月29日刊登了《北部灣電子信息產業添新軍朗科科技三諾電子入駐》的新聞報道,并被多家媒體轉載,造成信息外泄。
對此,處罰決定書指出,2011年5月28日《協議書》的簽訂已構成“就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朗科科技有義務立即披露,但公司并未公告。此外,王全祥雖表示,曾要求北海市有關方面不要對外披露此事,但公司未采取任何實質性的保密措施。使得簽約一事次日便見諸報端。而公司核心管理人員在已經關注到該報道的情況下,未能立即采取補救性措施,也違背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針對以上違規現象,處罰書責令朗科科技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成曉華、王全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由于朗科科技的案例已非個別現象,處罰書特別指出:上市公司在進行重大商業合作事項中,其意向性協議往往不具法律約束力,如過早披露可能使公司處于談判劣勢。可在采取保密措施,履行必要的監管程序后,暫不披露該意向性信息。但是,如果上市公司無意或無法做到嚴格保密,甚至有關信息已經外泄,就應當立即披露,不得延誤。
其實,除朗科科技外,上市公司與地方政府簽署投資意向協議,常被當地官方媒體作為招商引資的“成績”予以宣傳,且多在公司正式公告之前,并造成股價波動。朗科科技此番被處罰,也提醒遇到類似情況的公司,應及時主動采取應對措施。(記者 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