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由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人社部、民政部和保監會六部委共同發布了《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工作意見》(下稱《意見》),規定商業保險機構可以參與城鎮居民及新農合醫保,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盡管具體的參與模式等均懸而未決,但包括各執行部門、商業機構等在內的參與方都豎起了耳朵,靜候著《意見》落實到實踐中的那一天。
盡管國內人身險、健康險領域的市場機會看似巨大,但如何挖潛一直是讓各大保險公司鬧心的事情。而此番有關部門以如此迅猛的速度將大病醫保推向實踐的前沿,甚至有機構測算,大病醫保每年可為保險公司提供超過200億元的保費,這對商業保險機構而言,是一件看起來非常完美的事情。
不過,好戲似乎并未就此上演。早在大病醫保尚在傳言之時,業內人士已就其運營模式等展開諸多討論,其結論亦并非全是美言。尤其是當“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出現在《通知》中時,市場不由得倍感似曾相識。事實上,在財產險領域,已經實施了6年有余的交強險就一直遵循著“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商業機構已為其背負了超過170億元的虧損。時至今日,交強險之包袱如何減輕依舊無解。
如此看來,商業機構盡管從制度上入駐了大病醫保,但現實的經營中能否真正分得一杯羹仍然是一個問題。在筆者看來,商業機構若想從大病醫保中獲利依舊存在幾大障礙。
首先,政府主導之下,商業機構難有定價權,這讓其無法從源頭上實現利益的對等;而且,如果醫院等部門與商業機構之間未構成利益聯動關系,難免會滋生過度消費,導致賠付率過高。如此,源頭與終端同時陷入被動,商業機構難以實現自我把控。
其次,商業保險機構本就有商業重疾險等雷同品種,目前尚可提供較為豐厚的利潤。盡管商業重疾險與大病醫保在保障范圍、賠付形式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但“重疾”與“大病”之間終究會有諸多重合。如果未來大病保險的額度設置偏高,而政府主導之下對應的大病保險費率低、賠付范圍廣、無核保、必理賠等有利因素,商業重疾險難免淪為替補,進一步壓縮壽險市場的挖潛空間。
最后,《通知》目前規定的大病保險的覆蓋范圍只包括城鎮居民和新農合參保人,相較而言,仍對應著較低的創收能力和消費水平。盡管商業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大病醫保來灌輸保險意識,但究竟能否產生商業險的二次銷售仍是一件值得商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