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近日發布銀行業理財產品廣告宣傳的規范要求,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中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注忠告語“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上海市工商局的規范要求主要包括:銀行銷售理財產品不得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籠統地規定各類投資產品的投資比例均為0至100%。
在收益上,銀行理財產品廣告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承諾或者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達;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
銷售理財產品還不得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若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價結果,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的名稱和刊登或發布評價渠道與日期。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夸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此外,廣告中宣傳風險揭示內容的,應當與理財產品類型相對應,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內容的,應當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戶:“測算依據和方式見銷售文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
上海市工商局還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中引用統計數據、圖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并注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宣傳過往業績的,應提示“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