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優良”、“名列前茅”、“最有價值”……今后,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再也不能使用這些詞語來“自賣自夸”。市工商局昨天發布關于上海銀行業理財產品廣告宣傳的規范要求,理財產品如果不能提供客觀的證據,就不能在廣告宣傳中使用 “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夸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按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達,也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廣告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內容的,應當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戶:“測算依據和方式見銷售文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不能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能承諾或者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不能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還應標注忠告語 “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