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來電:我親戚準備借一筆錢給一個水產養殖場的業主,希望賺一些利息。為了保險起見,親戚要求養殖戶有一定的財產抵押,對方也同意了,但是我親戚不太清楚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物。
幫辦記者 張苗 本報通訊員 姜景芳 黃先生告訴記者,他的親戚是婺城區的農民,上個月在朋友的牽線搭橋下,決定將自己辛苦積蓄的10余萬元借給鄰村一水產養殖戶。不過,謹慎的親戚提出了一個附加條件:由借錢的水產養殖戶提供價值不小于10萬元的財產擔保。
養殖戶表示,愿意以養殖場內的水產或建筑設備為抵押,讓黃先生的親戚自行選擇。但黃先生與他的親戚產生了一個疑問:水產或建筑設備可以作抵押物嗎?“我朋友碰到過類似的事情,當時他想用自己的耕地做抵押,但是最后發現是不合法的!
針對這個疑問,記者咨詢了浙江思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引。
王引告訴記者,根據《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也就是說,水產養殖戶拿養殖場內的水產或建筑設備作為抵押物是完全可行的,這兩者根據具體的價值,既可單獨抵押,也可一并抵押。
另外,王引還列出了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類別: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