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大眾消費已經進入了名符其實的“卡時代”,很多商家都紛紛推出“預付卡”,涉及美容美發、服裝百貨、健身休閑等各個行業。就在方便消費的同時,問題也接踵而至。本報征集“霸王條款”的消息發布后,從讀者電話反映的問題可以看出,預付卡消費也是“霸王條款”的重災區。
家住甸柳新區的王女士打來電話向記者抱怨,“我就曾經被預付卡坑過。”她告訴記者自己在2010年國慶的時候,買了某美容院價值2000元的消費卡,消費了三次后,因為被安排長期駐外工作,王女士找到商家想退卡,卻被告知,卡上已經注明“本卡一經售出,不能退卡”,無奈之下,王女士只得把卡送人了。無獨有偶,在省城一傳媒公司做設計的劉女士也遭遇了預付卡的“霸王條款”,“我去年辦理了一家英語培訓機構的課程,花了1000多,但是當時學校也沒說什么時候用完,我有空就去,可是前天學校通知我卡已經到期了,”劉女士表示學校表示可以給她延期三個月,但是余額是不能退還的。
從本報征集的線索中,記者也發現,遭遇消費卡霸王條款的消費者不在少數,其中“本卡一經售出,不能退余額”、“遺失不補”、“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等條款成為消費者集中反映的問題。
昨天,針對“消費卡余額能否退”,記者采訪了省城多家有預付款項目的商家,得到的答案是一致的“不退還”。其中一健身俱樂部的工作人員表示,“購買卡時已經事先說明規定,得到顧客許可后才給予辦卡的,所以可不退還卡里余額。”同樣,一美容院的工作人員認為,“既然你購買了,就證明默許我們‘不退不換’的規定。”該工作人員稱,如果不贊同商家此規定,當時就別購買。
隨后,記者撥打了12315,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屬于‘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商家規定過期作廢的行為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這是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發放消費卡的商業機構做出的“過期作廢”的條款是違反有關規定。
此外,記者采訪中了解到面對著各種各樣的霸王條款,多數市民表示習以為常。“經常看到一些海報上寫著‘該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的文字,都習慣了。”市民張先生說。“以前都認為人家是合理的,看了新聞才知道好多規定都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