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到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車輛定損費用與實際修復費用不一致為由拒償。近日,北京市延慶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實際修復費用支付李先生保險金5萬余元。
2010年7月,李先生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限自2010年7月13日零時起至2011年7月12日24時止。2011年7月6日,李先生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延慶縣某路口處與張某駕駛的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險車輛受損。事故經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李先生負全責。事后,李先生通知了保險公司,并將車輛送修,為此支付了施救費1000元,修理費5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對李先生投保的事實、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均不持異議。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確定的損失金額為4萬余元,保險公司認為應按照此標準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對締約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李先生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害后,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未及時對被保險車輛進行定損,對于被保險車輛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雙方對施救費的數額無異議,車輛修理費以實際修復金額為準,故李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損失請求合法成立,應予以支持。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