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上周末發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3年修改稿,對照此前2006年發布的版本,新辦法對境內企業發起設立中資銀行方面有所放松。
根據新辦法,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的條件有所放松,去掉了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權益性投資余額比例上限,增加了“社會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在境內機構設立中資銀行的審慎性條件中,取消了舊辦法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同時增加了該企業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則不得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的條件。
對境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立,新辦法對有關限制也有所放松。在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方面,設立條件中關于申請人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方面,取消了舊辦法中,分行設立“撥付營運資金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超過申請人資本凈額的60%”,以及支行“上一級管轄行撥付營運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撥付給支行的營運資金累計不得超過撥付行資本凈額或營運資金的60%”。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銀行業風險高,不是誰想干就能干。強調風險沒錯,但不能以風險大、門檻高為由不開放。郭田勇表示,銀監會降低境內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銀行門檻,可能會吸引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向中小型、區域性的銀行領域拓展,更深入到小微企業金融領域。
郭田勇認為,銀監會同時也上調了境外機構資本充足率要求水平,可能出于防止境外風險向境內傳導的考慮。境外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工具更為復雜,在境內設立銀行后境內外之間資金進出更頻繁,提高資本充足率也是為了防范風險擴散。(記者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