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在征求意見階段引起激烈爭論的《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日晚間由央行正式發布。最為引人注目的是,爭議較大的“信用卡受理門檻”規定被正式取消。
這一更改,意味著消費者在個體工商戶刷信用卡消費成為可能。《辦法》中另一項與消費者關系重大的要求是,收單機構和特約商戶均不得向持卡人轉嫁刷卡手續費。
個人賬戶的信用卡之困
今年4月末,各銀行卡收單機構收到央行發送的《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要求“對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不得開通信用卡受理功能”。正是這條規定,讓看似平常的一則業內文件征求意見,在金融市場內一石激起千層浪。
首當其沖受到影響的,正是這些“特約商戶”。“總會有顧客說沒帶現金,能不能刷信用卡,不過恐怕這些生意我只能放棄。”阜成門附近的一家小商品市場內,專門經營玩具的店主李先生說,自己和市場里大部分商戶都是用個人賬戶做結算,如果消費者只能用現金或者借記卡在店內消費,信用卡被排除在外,麻煩不小。
是不是小商戶將結算賬戶改為對公賬戶,就可以解決信用卡刷卡問題?“轉入對公賬戶門檻高、不劃算。”李先生說。對于商戶而言,轉入對公賬戶并不簡單。記者走訪某大型國有銀行了解到,銀行不僅要求在辦理對公賬戶時要繳納300元開戶費,每年還有360元的賬戶維護費。
如果說繳納費用還只是“小頭”,銀行為對公賬戶列出的條件更是難以逾越的“硬門檻”。同樣是在這家大型銀行,要求個體戶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經營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才能辦理對公賬戶。“我這個小店一共才不到50平方米,申請對公賬戶根本不可能。”李先生表示。
消費者同樣感覺到了苦惱,業內專家的統計數據顯示,如果這一要求正式實施,消費者在與全國超過4000萬個體工商戶發生交易時,將不能刷信用卡。“現在信用卡這么發達,如果到很多商家都刷不了,當然不方便。”消費者吳女士表示。
消失的“禁刷門檻”
各界的呼吁得到了回應,在此次正式實施的《辦法》中,這一規定悄然消失了。
“《辦法》取消了原關于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規定,以滿足市場的正當需求。”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持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體工商戶、網絡特約商戶對受理信用卡的訴求日益強烈,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現等若干問題出臺了司法解釋,強化了對信用卡風險的法律制度約束,也為信用卡更加廣泛地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不過,央行在征求意見稿中做出這樣的規定并不是全無道理。
“個人賬戶的收單結算禁刷信用卡,一直以來都是為解決使用信用卡惡意套現的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部研究員李廣乾表示,由于一些個體經營者利用信用卡大量套現,增加了金融風險。
為了防止惡意套現,此次公布實施的《辦法》也做出了風險管理要求,收單機構應對高風險商戶、高風險交易加強風險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額、建立商戶風險保證金等措施,切實防范信用卡套現等風險。
《辦法》還要求,收單機構應劃分特約商戶風險等級,并根據風險等級進行有針對性的交易功能限制;應對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并通過有效技術手段和檢查措施對網絡特約商戶進行核查;對無卡、無密交易,以及消費撤銷、退貨等交易類型,應強化風險管理措施;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并對其監測發現的可疑交易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發送的風險提示及時進行處理。
此外,央行要求收單機構在提供收單服務前對特約商戶開展業務培訓,保存培訓記錄,確保特約商戶掌握銀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風險防范等基礎知識;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以確保及時應對特約商戶的收單服務需求。
刷卡手續費不得轉消費者
“使用信用卡付款的朋友,請拍下這個補1%的手續費”——淘寶網的一家店鋪中,大紅字體的告示讓消費者必須自己承擔刷卡手續費。而且,這種行為幾乎成為一種“慣例”,記者隨機登錄多家網店,發現類似的“告示”比比皆是。
刷信用卡要自付手續費的現象并不僅僅出現在網店里。記者昨日下午走訪了北京市海淀區和朝陽區的多家商品零售店、煙酒專賣店、超市和餐館,發現其中一些商戶在消費者刷卡時向其收取1%的手續費。“我們是屬于小本經營,每樣東西也就賺幾毛錢,你刷一次卡我們就要給銀行一塊多,這樣我們不就虧本了嘛?”蘇州街一家煙酒專賣店的店員告訴記者。
此外,一些商家設定了刷卡消費的最低金額。在海淀南路的一家小商品店中,消費者需要買夠15元以上的商品才可以刷卡。還有一家餐館明確表示,需消費100元以上才可刷卡結賬。
但是,這樣看起來“司空見慣”的行為不僅是錯誤的,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
《辦法》明確指出,收單機構不得向持卡人轉嫁特約商戶應承擔的刷卡手續費,且應通過協議要求其特約商戶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銀行卡而向其收取或變相收取附加費用,或降低服務水平。換言之,刷卡手續費本身就應是由商戶自身承擔的費用。
而部分商店“只能刷某銀行信用卡”的規定,也將被視為違規。《辦法》明確,收單機構應通過協議要求其特約商戶不得歧視或拒絕同一銀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發卡銀行的持卡人,確保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品牌卡在其清算網絡內的通用性,使持卡人可自愿、平等地使用銀行卡。(記者 楊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