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中國證監會日前明確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配套融資四項用途,同時強調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并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或資產負債率明顯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等四種情形,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
對于有市場人士提問主要用于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的認定標準包括哪些,證監會明確,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的支付;本次并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屬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并購重組方案僅限于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并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證監會強調,上市公司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同時募集配套資金,通過“一站式”審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市場效率,拓寬并購重組的融資渠道,提高并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中介機構應對配套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具體用途、使用計劃進度和預期收益進行充分地分析、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