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是保險公司對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理賠的重要依據,但審判實踐發現14年前制定的規范嚴重滯后,甚至已經演變為保險公司拒賠、約束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手段。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今天(16日)向中央臺證實,已經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對此《比例表》進行修訂。
49歲的郝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國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保險期內他因交通事故被撞傷,進行了脾臟切除手術,司法鑒定構成八級傷殘,保險公司以《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沒有明確規定為由拒賠,法院多次調解,郝先生最終獲賠9000元。北京朝陽法院法官程惠炳告訴記者,這不是個案。
程惠炳:在我們的審理實踐當中,除了脾臟切除的這一個案例外,還有全身燒傷、手指動脈斷裂、脊椎骨折、結腸切除等等一些比較罕見的殘疾情況,《比例表》中都沒有收錄。在相應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的情況也比較多。
據統計,約70%的此類案件因保險公司不接受調解而被判決駁回。
北京朝陽法院法官崔立斌:嚴格適用《比例表》的話,即使進入審判程序,大部分人也是得不到賠償的。
法院向保監會發出司法建議,盡快修訂《比例表》,敦促保險公司做合理賠償。
崔立斌:在新的《比例表》修改之前,建議保監會引導國內各保險公司,正確理解和適用《比例表》,對于被保險人的人身傷殘不處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范圍的,應該按照與《比例表》最相接近的一項進行賠償,而不是說,不屬于《比例表》的就不賠償。
目前,保監會還沒有正式回復。
崔立斌:保監會最新的回復是他們正在積極地準備給我們的回函,現在我們還沒有收到。(記者孫瑩)
標簽:保監會比例表傷殘修訂建議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