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曖昧”關系或許可從國家審計署日前披露的一則審計結果管中窺豹。
審計署對五礦信托2011年財務收支審計結果顯示,該公司2010年~2011年違規委托非金融機構銷售部分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并以咨詢費名義支付推介代銷費3862.27萬元。
盡管審計署并未公布五礦信托違規代銷的具體信息,但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的信托公司和第三方理財機構人士均表示,“目前信托公司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合作非常普遍,但操作形式比較尷尬,五礦信托很可能是因為操作不規范所致。”
按照銀監會2011年下發的《規范信托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信托公司營銷信托產品,可采取信托公司直接營銷模式,也可選擇其他金融機構代理推介信托產品;非金融機構只能“向信托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托產品”。
而實際上,近年瘋狂成長起來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卻是信托公司產品代銷的重要渠道,一些直銷能力較差的小型信托公司,甚至一度將第三方理財機構作為代銷主力。
“通常我們與信托公司會簽訂財務顧問協議,行內人將之稱為‘代銷協議’,我們負責包銷或者分銷信托公司的產品,信托公司將代銷費用通過顧問或咨詢費用支付給我們。”一家大型第三方理財機構銷售人員說。據其介紹,第三方理財公司一般不安排信托公司和客戶見面,為了避免信托公司“撬走”客戶,第三方留給信托公司的客戶聯系方式一般都是虛假的。
另一家第三方理財機構內部人士向記者坦言,“除了一些特別警覺的投資者會要求與信托公司直接簽約,大部分老客戶都會直接跟我們簽約。”
從商業模式看,第三方理財公司并非向客戶收取顧問費,而是按產品發行量獲取傭金。多位業內人士透露,第三方理財機構一般按資金募集量收取信托公司2%~3%的產品發行費,具體費用要視信托公司的資質和信托產品的收益率等多方面而定。
“銀監會此前發布的通知執行效果并不是很好,畢竟不是從法律層面進行規范。一些直銷能力較弱的信托公司在銀行碰壁以后只能借助第三方理財機構,這也是為何這一潛規則依然盛行的原因。”中部某信托公司高管稱。
然而,隨著審計署此番對五礦信托此類操作的定性,信托公司與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合作或許面臨更加尷尬的境地。“我們也猜不透審計署這則公告背后的用意,不過這對業內還是會有一定的影響,未來信托公司將更加重視與第三方代銷合作的規范性。”上述高管說。
證券時報記者 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