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再拓券商融資渠道 證券公司將可發收益憑證
2013-03-04 16:43 來源:上海證券報 編輯:王偉
⊙記者 馬婧妤 郭玉志
昨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由于歷史原因,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較少,缺乏持續有效的長期融資渠道,行業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資渠道,滿足業務發展帶來的融資需求。為支持證券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并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更靈活的投資工具,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對現有證券公司債券、次級債有關規定進行細化的同時,允許證券公司按照規定發行收益憑證這一新的融資工具。
《暫行規定》共十八條,對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審核與報備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發行條件等作了具體規定。鑒于相關辦法對公司債券和次級債已有明確規定,《暫行規定》重點對收益憑證作了規定。
具體包括:收益憑證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還可以向單一客戶定向發行;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和客戶的需求,自行約定收益憑證的期限;收益憑證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柜臺市場、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發行、轉讓;證券公司公開發行收益憑證的,應當經證監會批準,證監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非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當在發行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業協會備案;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收益憑證,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200人。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和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柜臺、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發行、轉讓債務融資工具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方面意見,對《暫行規定》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時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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