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今天公布《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為了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條例》做出了相應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我國的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既可為防范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能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但是我國的征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采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并存,影響了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條例》嚴格規范了個人征信業務規則: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另外,《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條例》還規定了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不少公眾和專家提出,應當對不良信息設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慣例,《條例》將不良信息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個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