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日前報道了一名持卡人透支11萬元5年后要還44萬元的事件,再次引發市民對信用卡全額罰息的質疑。
對此,曾有專家表示,“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是偷換概念。實際上,“罰息”這個概念本身就是荒謬的。利息只能按借貸金額按利率收取,不是可以“罰”的,更遑論“全額罰息”,對已經還的錢也要“罰息”,天下哪有這樣的“國際慣例”?作為國內最大信用卡發卡銀行的工行,已經取消信用卡部分還款逾期全額罰息規定,足以表明“全額罰息”并非不能取消。
其實,即使有這樣的“國際慣例”,也并非“全額罰息”就有了正當性。“國際慣例”的確立本來就十分困難,很少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版本,而我們平時所說的所謂“國際慣例”,多指國外的一些通行的做法,并非屬國際法強行規范的國際慣例,本來就不必當回事。而且,有些被稱為“國際慣例”的做法,只不過是相沿成習,并無多少道理,其中還不乏不合情理將錯就錯的。更何況各國的情況千差萬別,即使是人家通行的慣例也未必就適合我們的國情。
至于所謂“符合銀監會規定”,更不是理由,眾所周知,“銀監會規定”并非法律。“銀監會規定”也要首先合情合理合法。僅僅因為不成比例的尾款,卻要使已經還到銀行手里的借款受到“株連”,并被“陪綁”收取高額的“懲罰性”透支利息,明顯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欠債還錢,還的是所欠之錢,即使要因透支而受到“懲罰”,也是加罰所欠之錢的利息,與已經還清的債何干?也正因此,即使有如此“規定”,也早該修正。
其實,“全額罰息”說白了是銀行的生財之道,由于ATM機不能識別零錢,用戶還款欠零頭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總會有人出錯,比如記錯了還款數額。而幾塊錢的欠款也會因此產生較高的利息。據計算,按未償還的部分來計算利息,與全額計息相比,兩者相差6800倍。這于銀行簡直是暴利。
“全額罰息”實際是有的銀行片面追求利潤而不惜損用戶利益的招數。一是利用“霸王條款”,店大欺客,把不公平的規定強加給用戶。二是利用用戶對條款不熟悉、不仔細而出的“差錯”,昧心賺錢。
“全額罰息”穿上“國際慣例”的馬甲,可以自欺,卻欺不了任何人。實際上,全額罰息不過是一味追求利潤的短視做法。顯然,在當今的競爭態勢之下,如果依然“欺負”客戶,這種做法對于銀行的生存和發展,其實是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