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專家: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 劉 佐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教授、院長 喬新生
采訪人:本報記者 吳 燕
7月27日,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發布。9月1日起,起征點將提高,屆時會有6000萬人不再繳納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也將沒有個稅證明,在購房、買車、辦理居住證等方面可能受影響。這些人很多屬于中低收入的城市外來人口。
中低收入者間接稅費負擔,通常超過直接稅費負擔
問:如今,很多城市把購房、買車、辦居住證和個稅證明掛鉤,您怎么看待這一現象?
喬新生:現在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大體上分為兩類,一類是生產型的稅收制度,另一類則是消費型的稅收制度。我國的稅收制度是典型的生產型稅收制度,因而在消費環節消費者沒有納稅證明。在稅收制度不變的情況下,把納稅證明與個人消費聯系起來,似乎有些強人所難。現在一些城市出臺的調控措施,沒有考慮到我國稅收制度的基本特征,因而在實施的過程中可能會給中低收入者帶來非常大的麻煩。
現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時出現了實用主義的趨勢。我比較擔心個稅證明和當年的戶籍管理制度一樣,被附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一些外來務工人員,由于缺乏個稅證明,而無法享受城市的公共資源。
劉佐:目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實行分項征收,規定的征稅項目除了工資、薪金所得以外,還有10個項目,即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個人除了直接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外,通常還要負擔很多間接的稅費,如在商店購物時支付的商品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租房時支付的房租中包含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和教育費附加。
從形式上看,這些稅費是由賣方而不是由買方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的,但是在實行價內稅的情況下,這些稅費通常是由賣方通過提高價格的方式轉嫁給買方負擔的。對于中低收入者來說,其間接稅費負擔通常會大大超過其直接稅費負擔。因為這部分人的收入比較低,用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項目的開支占其收入的比重很大。而在我國現有的稅務制度中,間接稅是難以統計的,如果僅將個稅視為個人的納稅行為,對中低收入者是不利的。
個稅之外,很多稅費憑證都應被承認
問:對于外來務工人員,用個稅來衡量他們對城市發展的貢獻是否合適?除了個稅還有什么可以作為衡量標準?
喬新生:不能因為他們沒有個稅證明而否定他們為城市發展作出的貢獻。只要是一個城市的勞動者,就是在為城市的發展作出貢獻。如果只看個稅證明,會出現新的歧視,會否定普通勞動者的價值。
劉佐:個人除了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外,還可能需要繳納其他稅收。例如:購買轎車的人不僅需要在購車時繳納車輛購置稅,而且需要在購車以后每年繳納車船稅;購買房屋的人需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出售房屋的人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出租房屋的人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房產稅;出售股票的人需要繳納印花稅;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則需要根據其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繳納多種稅收。除了上述稅收以外,個人還可能需要向政府繳納一些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如從工資中扣繳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隨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等,并取得相應的繳費憑證。從法理上說,個人依法繳納上述稅費以后取得的憑證都應當得到政府的承認。
尋求最大公約數,公共資源應統籌分配
問:在城鎮化進程當中,如何更合理地分配公共資源,協調城市各個人群的需求?
喬新生:城市管理的改革需要統籌兼顧。部分城市出臺外來務工人員享受城市公共福利的政策時,會有部分本地居民不理解;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有關社會管理政策的時候,不自覺地向本地戶籍居民傾斜,使外來務工人員的利益受到損害。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是,盡可能地做好解釋工作,讓本地居民意識到,資源的配置具有多種屬性,外來務工人員也是城市的建設者,他們有權享有城市公共資源;同時,還應當完善決策形成機制,讓不同群體的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并且在科學解釋的基礎上,制定有關城市管理的政策。既考慮到本地居民的貢獻,同時要考慮到外來居民的貢獻,充分保障外來居民的合法利益,特別是享受公共產品的權利。同時,政府應當千方百計地尋求最大公約數,千方百計地保護弱勢群體,決不能在政策調整的過程中損害他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