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1日電 據臺灣《工商時報》報道,臺灣財務部門12日公布證所稅課征方案,據了解,法人部分除境外投資機構(FINIs)不課征證所稅外,島內企業擬由調高最低稅負制稅率課征,以現行10%稅率調高至12%為初步規劃。
臺當局“財政部”日前召集的財政健全小組,會中就境內法人課征有價證券利得稅進行國際比較,包括星、日、韓、美等原則上均對法人課征證所稅,但稅率及例外認定上有所不同。
目前島內證券資本利得稅,主要透過最低稅負制課征,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新臺幣 下同)的企業,所有股票利得均需報繳10%所得稅;基本所得額600萬元以上的家庭,僅就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利得,繳納20%所得稅。免申報最低稅負的企業及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即可享有免稅。
此次復征上市柜證券交易所得稅,“財政部”目前個人、企業均傾向納入最低稅負,個人600萬門檻不變;企業稅率由10%調升至12%。
由于最低稅負實施目的,是為使適用租稅減免以致繳納稅捐過低、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也能繳交最基本稅額,若僅采行擴大最低稅負制課征證所稅,預料對一般企業影響不大。
依據臺灣地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第8條規定,適用最低稅負制的企業,稅率由臺灣“行政院”訂定,法條明訂,“行政院”訂定稅率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過12%,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決定。
“行政院”不排除將法人最低稅負稅率調至12%。外界預期,此方案對于專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的投資公司影響較大,所繳納的證所稅勢必提高。
根據“財政部”統計,以2010年為例,企業申報最低稅負僅1,600家,在76萬家贏利事業占0.22%,稅收共140億元,其中資本利得稅為77億元。
盡管日前“財政部”的財健小組大部分委員,皆認為企業復征證所稅,可并入營所稅課征,但此必須進行修法,時效難以掌握,惟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已對企業戶稅率有上限12%的規定,只要“行政院”解釋即可,無須另行修法,因此,法人戶納入最低稅負成為課征主要方向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