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臺灣“中央銀行”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放寬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項目,由正面表列改采負面表列規范;今后對大陸地區匯款的申報,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臺“中央銀行”表示,1995年8月發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歷經5次修正,為使外匯收支或外匯交易申報相關規定更為明確,并配合實際需要,因此予以修正,共計修正15條,自6月3日起生效。
其中,配合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放寬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項目,由正面表列改采負面表列方式規范。
辦法中也修訂,未滿20歲的民眾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匯款,得向“央行”申請核準后辦理結匯。
另外,辦法中也明定銀行業受理臨柜結匯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等文件的保存期限為5年。
臺“央行”表示,為求法規更周延并符合現況,明定銀行業將申報義務人經由網絡結匯申報的內容,以依“央行”規定格式制作成買、賣水單媒體數據報送“央行”,視同申報義務人向“央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