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銀行在銷售產品時將受到更多機制的約束。銀監會昨日就《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的性質,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征求意見稿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根據對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嚴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處罰措施。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銀行業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在推銷產品或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或者進行強制性交易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了解銀行業消費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切實保障銀行業消費者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獲得產品和服務,不得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銀行業屬于金融服務行業,服務行業在為客戶服務前有義務告知其服務費用,“但明碼標價并不意味著銀行具有完全的自主定價權,對于一些基礎性服務,政府應該統一干預,確保百姓日常基本金融消費,無論在哪家銀行,同一項業務均不收費或者同等收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