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駁回原告請求 二審改判被告償還欠款
利用信用卡多次進行透支消費,但消費后卻遲遲不還款,在多次追討無果后,銀行將信用卡持有人楊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楊某償還透支款和本息近5萬元。昨日,記者從江門中院獲悉,楊某被判償還信用卡借款本息共計48380.46元。
2009年4月,楊某向開平某銀行申請貸記卡,并獲得5萬元信用額度的信用卡,楊某領卡后,多次進行消費透支。2010年10月,楊某因沒有按時歸還透支款,該銀行在多次催款無果后,將楊某告到法院。銀行方面稱,截至2012年2月17日,楊某已拖欠該銀行透支款和本息達到48380.46元。
不過,在一審過程中,因為原告方銀行方面未能提供證據原件,法院對銀行方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銀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銀行方面提交楊某向該銀行申請貸記卡的相關原件資料,以及銀行卡客戶交易記錄等,證明銀行與楊某之間真實的信用卡關系。而楊某依然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二審新證據和答辯意見。
江門中院查明,開平某銀行與楊某雙方信用卡借貸合同關系成立及楊某透支信用卡借款本息的事實,對銀行提出的要求楊某償還透支款和本息等訴訟予以支持。因此,判令楊某償還原告信用卡借款本息共計48380.46元。(記者 陳杰 通訊員 黃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