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7月23日電 龐女士出國一周回來后,發現自己銀行卡內的近250萬元竟然不見了。為此,她將發卡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存款。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銀行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判決應承擔相應責任。
2006年1月,龐女士在農行開立存款賬戶,申領了關聯借記卡。截至2011年2月28日,龐女士賬戶內余額為2497591.18元。同年3月5日,龐女士離境,10日返回國內。12日,龐女士登錄網上銀行,發現密碼被改,次日赴銀行柜臺查詢,得知賬戶余額僅為138.92元。
2012年7月,龐女士將銀行告進了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對個人賬戶信息保管不善,且在龐女士賬戶發生每天數百次、每次100元至數百元不等的異常交易時,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龐女士在接到銀行電話提醒后,未及時采取措施,應自行承擔提醒后賬戶發生的30余萬元損失中的20萬元。故一審判決銀行返還龐女士存款本金2297552.28元及相應利息。
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銀行與龐女士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發卡行應承擔保障持卡人賬戶內資金安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