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胡某涉嫌犯信用卡詐騙案。胡某用5張信用卡消費和取現,惡意透支5萬余元后4年未還。胡某一案僅是一中院近三年審理的上千起信用卡詐騙案中的一起,該院對上千起案件調研后,總結出此類案件的6大特點。
一中院調研發現,該類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被告人多為無業的中青年男性,只有17%的被告人具有大學以上的教育經歷,61%的被告人在犯罪時處于無業狀態,多以打零工、家庭救濟作為收入來源。
二是銀行普遍遭遇惡意透支,同期被騙現象嚴重。
三是多數被告人使用虛假的資信文件騙領信用卡,被告人雖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但為獲取更高的授信額度,往往使用虛假的資產證明、收入證明等,使銀行發卡人員錯誤評估其償付能力,將信用卡發給不合格的人員,或將授信額度設定過高。
四是“以卡養卡”式的透支導致銀行損失滾雪球式增長,透支后拆東墻補西墻,依靠新的透支償還以往透支款項,最終導致透支數額滾雪球式愈來愈大。
五是被告人超能力消費現象很普遍,透支款項購買奢侈品、出入高檔消費場所,快速揮霍可用額度,每月透支數額遠遠超出收入數額。
六是多數被告人在案發后能夠退賠款項,所處刑罰較為輕緩,在一審法院宣判前能夠退賠全部或部分贓款的占案件總數的67%。
《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在審判過程中,一中院重視開展敦促被告人退賠透支本息的工作,引導被告人獲取從輕處罰情節,同時挽回社會經濟損失。。ㄍㄓ崋T孫燕 鮑艷 楊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