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錯誤申報貸款信息,造成市民鄧某存在不良信用記錄,鄧某認為銀行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衡陽市某銀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鄧某各項經濟損失2000元。
2011年8月,衡陽市民鄧某欲與他人合資開辦公司,向衡陽市某銀行申請貸款。但銀行告知,鄧某因2007年欠該銀行貸款1萬元逾期未還,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無法貸款。鄧某感到十分驚詫,因為其從未于2007年在該銀行進行貸款。
鄧某到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個人信用記錄,發現確實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后經進一步審查,發現鄧某2007年貸款記錄系衡陽市某銀行申報錯誤。鄧某因未能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公司出資義務造成違約,承擔了違約責任。而后,鄧某以自己名譽權受侵犯為由,多次找衡陽市某銀行協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
常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銀行因申報錯誤造成鄧某不良信用記錄,損害了鄧某的名譽權,應承擔過錯責任;但與鄧某不能及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承擔的違約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對鄧某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銀行向鄧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鄧某精神撫慰金8000元。
銀行不服,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衡陽中院法官認為,《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等,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考慮到該案名譽侵權范圍相對封閉,影響相對較小,故一審法院判決精神撫慰金8000元畸高,與侵權行為過錯及損害程度不相適應,故酌情變更2000元為宜。
同時,法官也提醒銀行等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單位在工作中應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工作失誤造成侵犯公民民事權益事情發生;當事人在遇到上述情況后也應當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瀟湘晨報 記者 劉志杰 通訊員 朱玥 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