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停在路邊,乘車人一開車門,后面正常行駛的貨車就與之剮擦。對于這個損失,保險公司居然以“駕駛人無過錯”而拒絕理賠。近日,高新法院審理了一起頗受市民關注的車險“無責免賠”條款案件,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全額賠款。法院提醒,遇到保險公司以“無責免賠”為由拒絕理賠時,車友們一定不要被忽悠,根據法律規定,責任免除條款在保險人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后,才能對投保人產生法律效力,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012年4月30日10時10分許,市民周某駕駛李某的小型轎車由丹棱方向往夾江方向行駛,車主李某乘車同行,途中周某將車停放于路邊,李某在開啟車輛左后門時未注意觀察,與后方正常行駛而來的中型普通貨車掛擦,造成李某轎車受損。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兩車駕駛員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向其投保的安盟保險公司報險,并將車輛交付修理廠進行維修,李某在支付了修理費3750元后,被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表示,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該次事故不在賠付范圍內。隨后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盟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3750元。
在法庭上,安盟保險公司答辯認為,事故發生時李某是車上乘坐人員,而非駕駛人員。按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系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涉事故發生時,投保車輛的駕駛人為案外人周某,其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因此不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高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主張的“無責免賠”的條款是否對原告李某產生法律約束力。對此,根據《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駕駛人周某作為李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了碰撞,造成保險車輛受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雙方約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周某不負責任,因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所主張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的“無責免賠”實質上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無責免賠”只是保險公司對現有條款的一種引申和推斷,合同中并未明確表述如果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則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同時,相關條款未以字體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就該條款的內容在訂立合同時,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因此,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任免除條款在保險人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后,才能對保險合同對方當事人即投保人產生法律效力,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由此,高新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中航安盟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保險賠付金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