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0日電 據保監會消息,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4號: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最低資本》。新標準較原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0%至15%,或者是賠款金額的13%至17%。
《規則》制定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償付能力監管新標準,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評估大病保險風險,提高風險保障水平,支持大病保險發展。
此次大病保險的償付能力監管新標準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采集大病保險的實際數據進行了定量測算。保監會采集了保險行業大病保險的大規模歷史數據進行了定量測試,采用了隨機模擬方法,區分了不同的風險共擔安排、不同的業務規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確地細化了大病保險的業務風險。新標準比原標準更加符合大病保險的實際風險狀況。
第二,新標準較原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大病保險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保險公司可以與政府約定風險共擔安排,可以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定量測試的基礎上,為體現保險監管部門對國家大病保險制度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險運行成本,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新標準比原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原標準規定,大病保險的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6%至18%,或者是賠款金額的23%至26%;而新標準規定,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0%至15%,或者是賠款金額的13%至17%。(中新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