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認為天經地義的“無責免賠”條款現在遇到挑戰。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法院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的申訴案中,判決主張“無責免賠”的保險公司敗訴賠付。
2010年11月的一天,寧波市民金女士在駕駛車輛途中被一輛江蘇牌照的半掛車追尾,隨后撞上前方另一輛半掛車的尾部,導致金女士受傷以及三輛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勘查,認定肇事車主忻某負全責,但肇事車主忻某不久后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金女士要想獲得賠償就得起訴忻某的繼承人,由于忻某是江蘇人,調查、起訴他的繼承人不僅費錢費時費力,還存在諸多的不便,無奈之下金女士只好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有“無責免賠”的規定,既然金女士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該損失應由侵權人肇事者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金女士便將保險公司告至鎮海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提出“無責免賠”的說法,在客觀上免除了保險公司自身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獲得賠償這一主要權利,該條款屬于無效,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但在理賠后,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代位追償”途徑,向責任人追償。
最終,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金女士保險金10.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