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全額
罰息制度該改了
信用卡用戶透支11萬5年后被要求還44萬。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造成的,使得高額利息和滯納金遠遠超過本金。 (29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
銀行信用卡用戶透支不按時還款的高額罰息、滯納金和全額計息的弊端早就備受社會詬病,但是,至今大部分銀行仍在執行這一顯失公平的規定。
一般認為,癥結出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罰息過高。一般信用卡透支逾期不還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利息,也就是月息15%。,年息18%。與一般貸款利息相比較確實較高。二是滯納金,在高額罰息的同時,還要收取滯納金。雖然信用卡條例有規定,但因為是銀行單方起草的,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應當屬于“霸王條款”。三是按照全額計算高息。一旦用戶逾期未還透支款,無論欠款多少,哪怕是僅僅欠款一元錢,也要從刷卡之日起的全額透支額度計算罰息并且未歸還部分繼續計息到下一個賬單產生日。
筆者認為,日萬分之五罰息已經延續許多年,一直是這個罰息水平和尺度,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同時,信用卡透支逾期不還,是一種失信行為,對其給予懲罰性利息不為過。但對于收取透支逾期滯納金來,確實是一個銀行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因為逾期不還已經受到了懲罰性高息處罰,再收所謂的滯納金不合理,對于信用卡透支逾期按照全額計算高息,就更加荒唐了,缺乏公平對等原則,不符合消費者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基本法理。
商業銀行要不應該對用戶“心太狠”,不應采取竭澤而漁式掏干用戶腰包的做法。對持卡人收取合理甚至是偏低的費用,才能使得銀行卡、信用卡規模越來越大,銀行從中獲取的中間業務收入才能越來越多并且持續性很強,也才能獲取長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