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的張某曾是浙江省海寧市某銀行街道支行的行長,因詐騙罪,張某近日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10萬元。對于被害人的損失88萬元,責令張某退賠。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張某以海寧某企業(yè)需要資金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凌某借款100萬元,借期10天,張某自己作為擔保人。扣除兩萬元利息,凌某實際交給張某98萬元。凌某與張某是多年的朋友,十分信任張某,但事實上,張某是以企業(yè)老板的名義將其中88萬元借款用來歸還個人房貸及借款。幾日后,凌某才得知,張某早已辭職,而所謂借款的企業(yè)老板也已經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