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湖南株洲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許某涉嫌挪用資金罪起訴至法院,在長長31頁的起訴書中,指控許某在1999年4月至2005年8月擔任株洲縣朱亭信用社平山鄉紅石村信用站業務代辦員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吞儲戶資金,共計人民幣639880.67元。
被告人許某從1999年4月至2005年8月擔任株洲縣朱亭信用社平山鄉紅石村信用站業務代辦員,具體負責在紅石村辦理銀行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許某在擔任紅石村信用站業務代辦員期間利用辦理存款、發放貸款的工作便利,采用吸收儲戶活期存款不入賬、少入賬、存取款都不入賬進行帳外經營,偽造儲戶取款憑條假冒取款、假冒他人名義制造虛假貸款、收回貸款不入賬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資金。
許某將挪用的部分信用社資金投資于股市,用于自己炒股進行盈利活動,因為炒股虧空挪用的資金無法歸還,許某于2005年8月攜帶部分挪用資金與其妻子——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劉某一同出逃,直至2011年11月17日被株洲縣公安局抓獲歸案。許某在逃跑期間未采用任何形式向信用社歸還挪用的資金。經鑒定許某挪用信用社資金:639880.67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信用社及信用社客戶資金資金歸自己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許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是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