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協力公司駕駛員劉某駕車途中將行人韓女士撞傷。經警方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協力公司墊付了韓女士住院治療期間所有相關費用,共計1.8萬余元。事后,協力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同意理賠,但主張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扣除非醫保藥物費用后再進行理賠,雙方產生分歧,在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協力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保險公司應向協力公司支付1.8萬余元的保險理賠款。
-以案釋法
不是醫保藥物保險也得賠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合同的功能主要是補償損失,對于人身損害的基本醫療費用、誤工損失應據實計算。在我國沒有實現醫保用藥全履蓋的情況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非醫保用藥不可避免。在保險理賠時,如要求被保險人甚至是受到傷害的第三人對醫生使用非醫保用藥的行為承擔責任,違背保險法中的損害補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