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用于銀行積分換禮活動的“積分寶貝”,一個是為支付寶消費進行推銷的“積分寶”,兩者是否屬于近似商標?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兩者不屬于近似商標,“積分寶貝”商標所有者鑰尊公司的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訴請均未獲支持。
鑰尊公司是成立于2006年10月的一家貿易公司。2010年8月28日,鑰尊公司取得了“積分寶貝”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10年。鑰尊公司注冊商標主要使用在鑰尊公司為銀行配送禮品的包裝袋上。
支付寶的“積分寶”業務自2010年12月28日開始,客戶在使用“支付寶”收銀臺付款時,可抵扣相應比例現金、在購物券商家購物抵現及用“積分寶”兌換禮品等。
去年4月26日,鑰尊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支付寶網絡公司發出律師函,稱有理由認為支付寶網絡公司推出的“積分寶”服務產品侵犯了鑰尊公司“積分寶貝”商標專用權,要求支付寶網絡公司給出合理解釋并提供合理方案協商解決糾紛。支付寶公司隨即在網上發布公告稱,自2011年5月5日起“積分寶”更名為“集分寶”。去年5月13日,鑰尊公司正式對支付寶網絡公司、支付寶信息公司、淘寶公司提起訴訟。隨后又申請追加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一審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判決,駁回了鑰尊公司全部訴請。鑰尊公司不服上訴。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積分寶貝”與“積分寶”商標所標示的服務,屬類似服務。但就商標的近似度而言,“積分寶貝”屬圖文組合商標,其構成要素包括卡通圖案、“積分寶貝”文字和“JifenBaby.com”域名三部分,而“積分寶”或“集分寶”商標均由三個漢字構成,兩者從整體上比較差別顯著。同時,“積分寶貝”商標并未因使用、宣傳或者其他原因而產生較高知名度;也沒有證據顯示“積分寶”或“集分寶”商標的使用,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鑰尊公司提供的服務或者產生了這種誤認可能性。法院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