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他們辦事效率高一點,大家都省事兒了!”三門峽市民馬女士告訴記者。近日,三門峽中院二審調解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分公司賠償客戶損失2000元。
馬女士經由靈寶郵政局陽店支局購買了一份分紅保險,因分紅通知書派發遲延,馬女士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分公司和該郵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向兩被告索賠3500元。
馬女士的保險合同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分公司應于2009年5月16日向馬女士支付當年紅利。然而在規定期限內,馬女士并未收到分紅通知書,經馬女士多次催要,該郵局于2009年10月21日將分紅保險紅利通知書送達馬女士手中,告知馬女士紅利情況。
馬女士認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分公司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相應義務,已經構成違約,而郵政局沒有資格辦理保險業務,且保險合同具有欺騙性,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其損失3500元。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解除該保險合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分公司退還馬女士基本保費9884元、紅利331.34元,駁回馬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馬女士對判決結果不服,向中院上訴請求解除雙方保險合同,退還1萬元基本保險費,賠償3500元損失。
經過二審調解,馬女士與保險公司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分公司一次性賠償馬女士2000元。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在該案件的二審調解中暴露出保險公司存在的一些問題:對作為兼業代理人的郵政局的工作人員培訓不到位,無法給予客戶正確的引導;保險公司對于客戶缺乏跟進溝通,服務缺位。因而給客戶造成時間、精力、財力上的損失,對此,該保險公司確實應當承擔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