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山區劉先生因酒駕被認定全責。保險公司拒絕為劉先生“買單”交強險理賠款,被告上法庭。但法院判定,酒駕車主沒有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
2011年12月26日,劉先生為他所有的中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今年6月20日,駕駛員駕駛該車,將行人曹某撞傷致死并逃離現場。交通部門認定,駕駛員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并駕車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死者曹某無責任。后來,劉先生和他的駕駛員與曹某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共計11萬元。但保險公司拒絕為劉先生理賠,于是李先生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賠付交強險理賠款,卻最終敗訴。
山東泰山藍天律師事務所杜偉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投保交強險后,醉酒駕車致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金。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僅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不包括其他費用,并且在墊付后還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杜偉解釋說,該規定實質上是保險公司免除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
墊付搶救期間的醫療費僅是為了能及時救助受害人,在受害人脫離危險以后,保險公司不承擔其他責任,此在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亦有明確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系保監會制定發布作為執行交強險的具體依據,保監會系國務院直屬機構,其所發布的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理應予以遵守。所以,本案中車主在承擔責任后,無權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